2022年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和《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常财综[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2年常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原则上在2022年5月31日前 二、年审范围 常州市所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均要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辖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三、年审方式 用人单位网上自行申报年审。申报单位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 )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自行注册用户后,根据有关要求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上传年审附件资料,待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向所属税务部门申报。 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21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有如下调整: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其他残疾人均按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3.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5.通过联网认证,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联网匹配获取,能正常匹配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如无法匹配到数据,且单位认为符合年审条件的,需要上传相应材料,通过人工审核。 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征收时间 2022年6月1日-6月30日 五、征收对象 常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六、征收标准 1.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为38%。 3.相关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期)止,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期)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单位,征收比例再减免30%。 (3)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七、征缴方法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到税务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2.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到税务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3.各单位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准确填写应缴费金额和减免金额,不得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等方式直接享受减免。 八、对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据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九、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从2021年起,我市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文件精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设置,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年审期内自愿申报。 十、其他 1.申报单位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采取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例如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伪造残疾人证、伤残军人证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并按《常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该单位纳入失信“黑榜”,向社会公布。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援助等,为更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请用人单位依法及时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大力实施用人单位岗位信息采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信息,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 十一、年审咨询电话 1.全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咨询:常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2号),联系电话:89961937 2.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经开区,各用人单位请按属地联系方式咨询: 溧阳市(溧阳市南大街137号),联系电话:87288007 金坛区(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金坛区市民中心C栋一楼),联系电话:82886455 武进区(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中路388-1号),联系电话:69695028
经开区(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联系电话:86033771 十二、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常州市财政局 85681833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12366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89961937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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