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297号 2009-11-1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通过本通知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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