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53号 2000-03-2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各类企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800元。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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