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党校从事非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360号 1998-11-24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在执行现行有关对非学历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中,对于各级党校根据党委统一安排办一些带有政治性任务的培训班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难以把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精神,为支持党校完成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任务,经研究,现对党校举办培训班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各级党校根据党委统一安排,举办的计划内轮训党员领导或中青年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用,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各级党校根据党委统一部署、与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工委等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带有政治性任务的计划外(临时性)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用,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对各级党校翻录、销售教学用录相带、磁带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各级党校从事上述以外的其它培训班,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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