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1998]285号 1998-11-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同时还应依据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税二[1995]16号)的第二、第三条规定”废止。
近接部份基层征收单位反映,在执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通知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属于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除按50号文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其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根据50号文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如有雇工参与建安工程施工的,还应按取得建安工程收入的0.4%计算其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缴交入库。 三、[部分废止]对未领有营业执照而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根据50号文通知第六条规定就其员工提供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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