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28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4
摘要: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属于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除按50号文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其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1998]285号       1998-11-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同时还应依据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税二[1995]16号)的第二、第三条规定”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份基层征收单位反映,在执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通知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属于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除按50号文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其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根据50号文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如有雇工参与建安工程施工的,还应按取得建安工程收入的0.4%计算其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户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缴交入库。

  三、[部分废止]对未领有营业执照而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根据50号文通知第六条规定就其员工提供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外,同时还应依据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税二[1995]16号)的第二、第三条规定,对其临时经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04日

标签: 建筑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