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高[2022]16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9
摘要: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等方式,为基础研究提供支持,省财政出资不超过联合基金总投入的2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2〕16号             2022-06-09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级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打造全国最优科创环境,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主体作用。改革“尖兵”“领雁”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坚持挂榜揭榜有效分离的基础上,大幅提升企业在重大科技项目中的决策和话语权,提高企业出题的攻关榜单数和企业承担的攻关项目数。“尖兵”计划项目申报不限项,揭榜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行“最终用户委员会”制度,围绕“415”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组建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风投机构等参加的最终用户委员会,会同技术专家,全程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需求征集、榜单凝练、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实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度,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聚焦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面向全球挂榜,省市县联动支持,其中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出资不低于财政资金总出资额的两倍;由链主企业出题、选帅、评价和应用推广。(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组织“项目群”攻关。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形成真榜、实榜。联合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联合体相关技术攻关如纳入省级重点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国家创新联合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等方式,为基础研究提供支持,省财政出资不超过联合基金总投入的25%。(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每年支持实施一批数字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加快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认定一批科技小巨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在土地、能耗、水资源等指标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将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纳入国有企业的考核内容。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明确省属工业企业最低研发投入比例,到2025年,重点制造类省属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6%。(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三、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企业招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鼓励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各市、县〔市、区〕政府)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采取“订单式”方式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探索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按职称系列或专业的管理权限,由自律性强、专业性强、运转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牵头,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共同制定相关职称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在“卡脖子”攻关任务中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落实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政策。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提升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企业水平。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等要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小试中试基地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服务和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技术服务收入和投资孵化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一般要达到60%以上。(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提供行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的小试中试基地,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流程,适当放宽亩均税收、亩均收入等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建立“投拨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适时退出”财政经费支持模式,鼓励国家和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对通过同行尽调评估的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份,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引导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建设专业化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基地,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纳入对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考核内容。鼓励国家和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五、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上云建设虚拟实验室,加快实现云端研发网络资源——“未来实验室”的数字化科研管理系统、数字化实验工具、自动化实验操作系统、数字化研发平台等免费或以成本价向企业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有序推动高等院校,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向全社会开放共享,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创新载体应将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情况作为测试服务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企业单个委托研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企业验收的,列入当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增强科技金融服务企业能力。实施“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项目,对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26县重点科技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可在同类型企业标准上增加30%以上、贷款期限再增加1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享受最优贷款利率。(省科技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设立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绿色通道,推动央行资金高效精准直达科技企业。推动科技服务业贷款持续较快增长,推动“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类贷款增量扩面。扩大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

  实施“创新保”专属科技保险项目,鼓励保险公司为从事科技研发、生产的科技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对按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导致研发项目失败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企业赔偿。(浙江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实施“科创通”上市计划。建立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浙江证监局)

  对技术类项目,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提高至30%,淡化投资周期内项目经济性评价,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会效益的评价,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落实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建立科技攻关、技术标准研制和成果产业化联动机制,打通科技研发、标准化、产业化链条,“尖兵”“领雁”攻关项目成果攻克产业链断供断链风险点的,纳入产业链协同攻关创新项目目录。对符合首台套奖励条件的,给予首台套政策支持。(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落实招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的比例。支持首台(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遴选纳入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省级推广应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落实首台(套)产品应用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产品,省财政按其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落实使用首台(套)产品尽职免责机制。对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或者使用首台(套)产品的,在产品出现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时,根据容错纠错有关制度规定,经事实认定和综合研判,可减轻或免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为依法依规使用首台(套)产品营造良好环境。(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八、强化科技招商与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亩均税收和亩均研发投入“双亩均”考核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项目考核中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支出强度和增长率等科技创新指标考核。(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用地。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且所在企业软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大于5%的,或牵头承担1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3项及以上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

  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持续推进“浙江知识产权在线”迭代升级和落地应用,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快保护平台,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机制,严格依法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赔偿力度,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高关键核心技术专利授权效率,深化专利优先审查、专利预审制度改革,建立绿色通道白名单企业制度。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对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平台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支持链主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实施产业链知识产权安全监测工程,将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红色预警领域列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点。(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推行专利开放许可,建立企业高价值专利目录和专利产品目录,分类别分层次系统对接风险投资资本。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运营基金。(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8日起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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