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采集有关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办函[2005]52号 2005-09-2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各地采集的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明细数据应包括运输发票号码和运输发票代码,而我省大部分纳税人只录入了发票号码。因此,对于使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的企业用户,在录入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等3类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必须在发票号码字段中,首先输入12位的发票代码,然后输入8位的发票号码,具体的操作界面和规则见附件。为提高我省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采集质量和比对的相符率,各地要立即把此输入规则通知给需要知道的每一个纳税人,并做好具体的解释和指导工作。 附件: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对运输发票明细数据采集要求(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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