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56号 2007-03-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函[2006]824号)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操作规程》与原一窗式管理主要改变。 (一)对原税控IC卡报税进行改进,将原来的报税拆分为税控IC卡报税和税控IC清零解锁两个环节,并且,清零解锁在税款足额缴纳之后才能进行,解决了目前纳税申报与发票发售工作之间不衔接,以及纳税人申报不缴税的问题。 (二)规范了岗位设置。按总局要求设置了申报征收岗位、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和复核岗位。 二、由于《操作规程》涉及面较广,各单位要按以下几点要求做好贯彻工作。 (一)“一窗式”管理工作涉及各区分局、计统处、信息中心和稽查局等多个单位与部门,工作环节多,牵涉面广,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保证每个岗位的及时到位,每个环节处理的顺畅。 (二)由于新的“一窗式”管理办法操作方式有所变化,各单位要尽快组织好相应岗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力求使每个岗位、每个相关人员都清楚懂得本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操作办法。 (三)各单位要注意收集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映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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