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5]337号 1995-09-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称:“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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