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8]85号 2008-11-28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28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工程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款的征纳质量和效率,降低征收缴纳的成本负担,确保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税费征缴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预[2008]363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税费征缴使用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辽财预[2008]52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8]52号)及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是国家为实施东北振兴战略,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政府共同建设的高速铁路及其基础设施项目,由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大公司)承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以下简称哈大大连段),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施工区段。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由流转税管理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负责哈大大连段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各项税费的政策解释、征管规程和流程的制定以及各项税费征收管理相关事项的协调。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统一负责哈大大连段所涉及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退库、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和手续费管理以及税务检查等日常征管工作;税务稽查工作由市局指定相关稽查局负责。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各项税费,是指哈大大连段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上述各项税费的入库级次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直属局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8]52号)规定,与哈大公司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对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税费实行委托征收。 第七条 哈大公司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约定,在直属局办理以表代证税务登记,并负责征收和汇总申报缴纳哈大大连段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哈大大连段建设过程中的总承包和各级分包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直属局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其中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应当办理跨区项目登记,非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应当办理外来项目登记。 第八条 直属局应当及时协助哈大公司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手续,提供哈大公司在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所涉及到各行政区域的税务登记代码,并及时开通网上申报。 第九条 哈大大连段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大连地税发票;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由直属局负责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代开。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税率缴纳,即所在地在城市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1%.为征管方便,哈大公司每月可先按5%的税率实施预缴,待年度终了后,按会计年度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非大连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按应税所得率附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哈大公司汇总缴纳资源税时,仅汇总缴纳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应税矿产品的资源税。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哈大公司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所涉及到的行政区域,向直属局提供各行政区域当月所涉及到应代征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税种、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已纳税额等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明细,并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约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为方便税款的缴纳和退缴,哈大公司应当尽快在大连市开设税款结算账户。在未开设税款结算账户之前,哈大公司受托征收的税(费)款、滞纳金应单独核算,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代征款项以电汇方式转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所涉及到行政区域内的各相关基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专户”。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所涉及到行政区域内的各相关基层地方税务局负责按期组织办理上述款项的入库事宜,并及时将税收缴款书第一联通过税务专邮转给直属局,再由直属局通过税务专邮邮寄给哈大公司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五条 哈大公司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税收票证,在代征税(费)款、滞纳金时,必须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完税证明,并于每月15日前,及时向直属局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如因哈大公司管理不当发生丢失的,对哈大公司按如下规定予以处罚:有价证券照价赔偿;无价证券每份赔偿300元,并每份处以1000元罚款。对未按规定领取、使用(含开具)、保管、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大地税发[2001]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哈大公司代征税(费)款涉及退税的,应当按照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所涉及到的行政区域,分别向直属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直属局审批后,分别出具退税申请审批表,将有关的退税审批资料转送相关基层税务局;相关基层税务局在直属局转来的退税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按照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库,并将国库已办理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通过税务专邮转给直属局。 第十六条 直属局应当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通过预算支出,按季支付哈大公司委托征收入库税费总额2%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 直属局应当按季向市局流转税处报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税费缴纳明细表》和手续费支付情况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直属局负责的哈大大连段所涉及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业务,暂不纳入年度行政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大连段所涉及到行政区域内的各相关基层税务局在组织办理相关款项入库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直属局反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哈大大连段工程建设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建设结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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