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6]242号 2006-12-5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6]1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停止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从2007年1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统一领购、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原先已领购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二、各地在对2006年12月31日前开具货运发票电子信息进行采集时,应该区分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分别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和原有清单方式采集发票信息。不仅要保证信息采集的完整性,还要避免相同数据的重复采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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