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第151号 1998-08-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8]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企业改组改制的形式较多,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改组改制的情况,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二、对企业改组改制后,按规定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在申请减免税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要报送改组改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审核,避免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发生。 三、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需税前扣除的,必须按照省地税局鲁地税二字[1998]10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对国有资产净收益按国家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纳税人应将净收益上交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凭证、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各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五、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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