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函发[1999]242号 1999-08-24 税屋提示——依据成地税发[2008]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在我市负有印花税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纳税申报期限依据《征管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并结合纳税人零星贴花、汇总缴纳等具体情况,可按次、按月或校季确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凭证、合同或合同清单等进行审核并加盖已完税戳记(样章附后)。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设制(表格附后)。 二、对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机关可以实行按纳税人生产经营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办法,核定的比例以省局规定为准,认定期限原则上一年一定。各主管税务机关请及时将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名单报市局备案。 三、各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自觉申报印花税的意识,并及时将运行中了解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市局房地产税处。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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