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2000]45号 浙国税办[2000]88号 2000-05-1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2]2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自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各税务代理机构做好新老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交替和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省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浙江省税务代理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税协[19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税发[1999]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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