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浙国税流[2006]33号 2006-7-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二条“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省局(流转税处)”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修订]车价信息采集是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工作。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省局(流转税处)”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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