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6]3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0
摘要:车价信息采集是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浙国税流[2006]33号        2006-7-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二条“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省局(流转税处)”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修订]车价信息采集是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工作。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条款修订]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分别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每月28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以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局(流转税处)。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省局(流转税处)”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