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5]1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29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中规定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这部分金银首饰1994年度应交而未交的消费税必须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库,不得拖欠,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16号        1995-01-29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中规定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这部分金银首饰1994年度应交而未交的消费税必须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库,不得拖欠,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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