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2)浙0206刑初30号 发文日期:2022-03-08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芜湖市弋江区。于2001年9月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宁波市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陶某伙同陶海文(另案处理),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本区企业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从王清泉(另案处理)处取得南陵县邦发建筑安装服务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965006元,其中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348495.30元。上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于同期申报抵扣税款。 案发后,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陶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宁波市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成勇 二0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问娟 代书记员 王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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