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办理车船税退税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05-2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规定,对于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凡是在我市范围内,已在保险机构办理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度交强险时全额缴纳车船税且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纳税人,可向承办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提交退税申请资料,依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2016〕12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退税申请书;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3、车船税完税凭证; 4、车辆行车执照或车辆合格证(绿本)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退税证明材料。 具体享受减、免税汽车车型,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特此通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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