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9]3号 2009-2-1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范货运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借)用运输工具是否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租(借)用运输工具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执行,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124号)要求,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各市、州地税机关审批。 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审验问题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精神,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审验(包括年审和日常审验)处理权限,统一由各市、州地税机关负责。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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