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9月21日-2023年10月20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hzsw@huizhou.gov.cn 二、信件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国家税务局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土地增值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0年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1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公告发布《2020年标准》和《2021年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上年度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获A级或B级诚信综合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四、《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6号)到期后继续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1.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1-2.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土地增值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和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协会编制了《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0年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委托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编制了《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1年标准》),并均已通过专家评审验收。现市税务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公告发布《2020年标准》和《2021年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上年度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获A级或B级诚信综合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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