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时间:2023年9月22日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开始推行数电票。同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推行数电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数电票推行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公告》及解读相应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数电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 二、推行数电票具有哪些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数电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二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纳税人对发票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同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XML数据电文格式的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三、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填写特定信息,原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栏的相应内容无需重复填写,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五、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发票总额度和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数电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 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扣除当月已使用额度。其中,当月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领用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电子普票的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当月发票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当月发票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当月发票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六、试点纳税人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调整发票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3年7月中旬,B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B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3年7月中旬,B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B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票,在开具发票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B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3:C公司2023年7月月初发票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例4:试点纳税人D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发票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发票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发票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发票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9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月初发票额度)。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0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2万元<10月月初发票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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