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1
摘要: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八、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九、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十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能够获得哪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集成发票信息、优化发票应用、完善风险提醒,进一步深化发票数据应用成果。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

  一是“一户式”发票数据归集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开具发票信息,推送至对应受票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开票即交付,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易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归集等问题,降低纳税人发票管理成本。

  二是“一站式”发票应用集成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创新应用集成服务,通过完善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功能,增加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等功能,再造红字发票业务流程、海关缴款书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是“集成化”发票数据展示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发票总额度管理情况展示服务,纳税人可实时掌握发票总额度和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变动情况;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以便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从而有效规避因征纳双方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十二、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什么是“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如何查看自己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实名登记后即可进行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十三、受票方为自然人时,发票是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分类归集的?

  受票方为自然人时,个人所得税APP将根据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含出行人)或销售方的身份,对其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在“我的票夹”模块按照“我购买的”“我销售的”标签页分类归集。

  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取得的发票,由销售方在开票时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并勾选自然人标识;自然人作为出行人取得的发票,由销售方在开票时准确填写旅客运输服务、民航铁路等特定业务的出行人证件类型及号码。则自然人作为购买方(含出行人)取得的发票归集至“我购买的”标签页。

  自然人作为销售方取得的收购发票或申请代开的发票,由购买方或税务机关在开票时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并勾选自然人标识。则自然人作为销售方取得的收购发票或申请代开的发票归集至“我销售的”标签页。

  十四、自然人对存疑的数电票如何拒收?

  如果自然人对个人所得税APP“我的票夹”模块中的数电票存疑的,可通过查看发票详情页,选择拒收理由(开具内容有误、未发生此交易、含有敏感信息、其他)将发票拒收,也可通过“撤销拒收”功能重新接收。

  十五、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扫码开票?

  自然人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描开票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进行开票。

  二维码分为基础信息二维码和交易信息二维码。基础信息二维码是包含销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等基础信息的固定二维码,可以下载保存或打印后长期使用,购买方扫描后录入发票抬头信息,销售方可在48小时内引用该信息进行开票;交易信息二维码是由销售方填写商品名称、金额、税额等交易信息后生成的动态二维码,购买方在24小时内通过扫码录入发票抬头信息即可自动开票,超时后二维码自动失效。

  十六、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的数电票如何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

  自然人如需将数电票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如用于报销等),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发票推送”功能直接推送至任职受雇单位税务数字账户的收票箱。

  “发票推送”功能仅支持推送正常状态的发票,不支持已红冲和已拒收的发票。

  十七、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八、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数电票提供PDF、OFD和XML三种电子文件格式,其中,PDF和OFD为预览发票内容的格式,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才是符合财政部入账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XML电子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十九、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6:2023年6月10日,F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开具。

  例7:2023年4月,H公司(试点纳税人)为I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H公司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系统校验通过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数电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8:2023年10月,J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售折让。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例9:2023年11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M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售折让。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二十、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对《确认单》进行发起,以及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的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10:2023年5月,N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P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P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十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例11:纳税人Q公司,2023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Q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不增加剩余可用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计算。

  二十二、《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二十三、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数电票信息的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二十四、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勾选确认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其中,纳税人购进国内航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其进行用途确认,其进项税额自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二)其他扣税凭证”第8b栏中,不再通过手动计算方式填列。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普票、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已按计算税额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或已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应按《确认单》所列已计算抵扣的税额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二十五、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公告》发布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六、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二十七、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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