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发[2000]338号 2000-11-06 税屋提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自2010年10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4号令发布,现就该《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发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认真进行规范。 规范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一)抓紧增资扩股工作,尽快达到最低资本金5亿元的要求。 (二)规范业务范围,对原批准的业务范围中不符合《办法》规定部分以及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违规经营的业务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新业务。 (三)各公司必须根据本通知规范内容和时间要求制定规范计划,包括资产处置方式、金额和期限等内容,并将规范计划报人民银行。 (四)规范工作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在业务规范和清理过程中,如遇有公司因其金融许可证到期或有正常变更事项(如迁址、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需要换证的,必须按上述要求交报其规范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但在新换发的许可证中不得将原有业务中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和《办法》中规定的新业务列入其业务范围。新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操作程序是: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总行直接监管的公司的换证工作,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辖区内公司在规范期内的换证工作,并报总行备案。 三、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大对辖区内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于需换发金融许可证公司的业务范围要严格把关;督促有关公司认真实施规范计划,并对规范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于不按上述要求认真进行业务规范甚至仍继续违规经营的公司,要严厉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公司管理者的责任。 四、规范期结束后,人民银行将对金融租赁公司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经核查后符合《办法》规定的公司,提出申请并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办新业务。 五、对于财务公司的规范工作,要继续认真执行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有关规范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式按照本通知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1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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