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总部发[2020]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试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30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试点的通知

银总部发[2020]20号            2020-3-30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境内贸易融资资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体企业开展境内贸易中提供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而形成的资产。“境内贸易”是指买卖双方均为境内主体的贸易。

  二、上海市金融学会跨境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简称“跨委会”)组织银行同业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简称“《指引》”)。上海市银行可按《指引》要求启动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三、试点先期启动跨境转让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为基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福费廷及风险参与资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情况调整底层资产的范围和种类。

  四、转出方银行应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相关信息。

  五、上海市银行应认真执行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必要的审核职责,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加强资金监测,按规定上报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切实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对涉及风险较大或异常的业务进行风险提示,可依法要求银行核实和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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