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2017]220号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7-12-27
摘要:本办法所称省属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科[2017]220号                  2017-12-27

省直有关部门,郑州海关各隶属单位,各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十三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郑州海关、省国税局、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工作。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7日

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为加强对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十三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省属科研院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省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进行核定。省科技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省属科研院所名单,并将名单函告郑州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第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可持省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前成立的省属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省属科研院所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制科研院所,是指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所属、已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转制科研院所进行初核,并将核定后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名单及成立时间报科技部复核。科技部将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名单函告海关总署,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经核定的转为企业的转制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2016年1月1日前转制的科研院所,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1月1日后转制的科研院所,自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或批准进入企业之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三章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注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郑州海关。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部门对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未通过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郑州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持有效的免税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与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直接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部门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郑州海关,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情形的,应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十七条 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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