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6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7-13
摘要: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682号           2006-07-1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与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涉税业务的请示》(内注税管字[2006]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属学术研究团体,不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因此,对上述两家合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7月13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总会计师汪康视察中税协指示纪要

  2009年7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宋兰副局长、汪康总会计师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视察工作。观看了中税协迁址不久的办公场所,听取了协会领导的工作汇报,对协会领导请示的工作问题作了明确指示。

  会长许善达、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太明从行业发展、自律管理、培训、监管、行业服务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向局领导做了全面汇报,同时也提出了需要总局领导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副会长范巍、原副会长赵怀坦、副秘书长王裕康、李树名等也参加了汇报。

  汪康总会计师首先讲话,他指出:这几年注税行业发展很快,问题不少,空间很大。现全国注税行业执业人员7万多人,相当于全国税务人员队伍的十分之一,为我国税收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行业发展空间很大,但开拓不够。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需要注册税务师做的业务还有很多,要不断逐步开拓。二是行业和事务所自律性不够,执业准则体系建设刚刚起步,规范性水平不高,与其他一些行业相比有差距。三是行政监督工作不到位。一些税务机关既希望注税行业发展,使其成为有力助手,又怕运作不规范,影响注税工作。特别是最近几起税务师事务所案件,如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伙同客户偷税、向税务干部行贿,影响很坏,反映出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力度不够。所以,行业要加强自律,行政要加强监管,当前尤其不能放松。对中税协的工作我要求纳税服务司是,沟通、协调、服务。要把应该由协会和事务所办的事交给协会和事务所去办。总之,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化发展是我们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大力支持,又要严格监管,促进注税行业健康发展。

  宋兰副局长最后讲话。她首先肯定了中税协新一届理事会在总局党组领导下,一年里在行业发展中所做出的工作与成绩。指出中国注税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历届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新一届理事会提出按照市场运作的规律研究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按行业特点推动协会工作,这个定位很好,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的要求。中税协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重大决策由理事会理事审议表决是科学的,是符合工作实际要求的。要加快立法。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执业、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为原则。税务机关和中税协要鼓励事务所做大做强,真正发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宋兰副局长再次强调行业要加强自律管理,一定要加强监管、依法执业,要鼓励大而强的规范的事务所,淘汰不规范的事务所,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事务所要按规定注销,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要求中税协必须高度重视税务师事务所本身的依法纳税问题。

  对于协会请示的几个问题,宋兰副局长指示如下:

  一、关于中税协与纳税服务司共享行业统计资料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信息共享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完全应该共享。宋兰副局长建议请汪康同志协调纳税服务司解决此事。

  二、关于中税协参加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同意,并要求中税协派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参与征管法的修订工作。

  三、关于中税协建议总局有关司局办理涉及中税协及注税行业的文件应该征求中税协意见的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完全同意,纳税服务司和总局各司局,凡涉及注税行业方面的文件均应征求中税协的意见,这有利于提高此类文件的质量和文件的贯彻执行。请办公厅负责协调落实。

  四、关于中税协就事务所在执业中需要业务司给予明确政策的问题。宋兰副局长说,税务机关有责任就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依法作出明确解释。中税协就事务所在执业中整理的需要总局业务司明确的问题更可直接向有关司局反映或直接给总局领导写签报,请有关司局认真办理回复。

  五、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问题。宋兰副局长同意中税协的意见。由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中对税法的标准高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对税法的标准,达不到这个高标准就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同时,尽管达到标准,如果仅个人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而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就会消弱税务总局和按照税务总局授权的中税协对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宋兰副局长表示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对其他行业资质的人员和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要求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六、关于中税协拟于9月份召开专家委员工作会议并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的问题。宋兰副局长和汪康总会计师表示同意开会并参会。

  最后,宋兰副局长要求中税协领导及全体人员,再接再厉,加强自律制度建设,推动税务师事务所严格依法执业,强强联合,推动注税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总局宋兰副局长和汪康总会计师对中税协的视察和重要讲话,是对注税行业的关心与支持,总局领导现场办公并解决协会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极大地鼓舞了中税协全体成员进一步搞好行业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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