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事宜的温馨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5
摘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事宜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申报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报表中的G114010、G114011、G114020、G114021、G114030、G114031六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国别报告填报

  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和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三、申报时间

  按照42号公告规定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需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方式

  长春市税务局为纳税人关联申报提供了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功能,纳税人可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网址,按照填报指引和填报提示进行年度在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各纳税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审慎判断自身是否需要进行年度关联申报,以有效降低申报遵从成本或防范关联申报漏报风险。

  2.各纳税人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为文件规定的国别报告的填报主体或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同时,如果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构成了国别报告填报主体或国别报告报送主体,应对照文件规定进一步确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

  3.纳税人应对照42号公告内容全面梳理本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必要时可寻求上级或集团协助提供境外关联方信息表相关内容,要仔细阅读42号公告的填表说明,确保准确无误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六、服务电话

  纳税人在理解年度关联申报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报表填报及申报操作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或存有疑惑,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与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联系。市局国际税收管理处联系电话:0431-80505258.

  特此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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