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机动车开票系统升级了,旧版本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开?合格证获取不到?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小编汇总了几个开票过程中容易遇到的疑问,帮你解决问题~ 1、《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机动车发票改版了,旧版本和新版本有什么区别? 答: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2、那2014版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能正常使用吗? 答:可以的。2021年5月1日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开票系统升级了,那该如何开具旧版本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呢? 答:如果您用的是税控盘、税务Ukey,首先需要进行系统设置,点击“系统设置——运行参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其次,选择“发票填开——机动车发票填开”,输入购买方的信息和车辆类型。 如果您用的是金税盘,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进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初始默认为“2021版”,如果实际为2014版发票,点击“2021版”切换至“2014版”。 4、我在输入车架号信息时,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查询车辆合格证信息失败”(如下图)。这种要如何处理? 答:不要着急。此问题是因为车辆识别号或车架号不在税务局端的本企业机动车台账里。 如果经销商确定该辆车是本企业购进的,且上游企业已正确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并上传税务局端,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判断。 (1)若上游企业为生产企业,需确认生产企业在工信部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是否做好票证关联。 (2)若以上排查正常,则携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台账手工维护。 5、在输入车架号信息时,有时候提示:“未查询到合格证信息,不允许开票”。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如果经销商确定该辆车是本企业购进的,且上游企业已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请按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1)核实上游企业开具的机动车专用发票的车辆信息与合格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是车架号信息是否准确输入。 (2)上游企业的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上传税务局。 (3)若上游企业为生产企业,需确认生产企业在工信部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是否做好票证关联。 (4)若以上排查正常,则携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台账手工维护。 6、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错了,可以作废吗? 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但销售方应分别留存《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抵扣证明(综合服务平台已勾选抵扣截图)等有效证明备查。 7、开具的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要如何冲红? 答: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必须通过红字信息表导入开具,不允许手工填列或手工修改信息表的方式开具红字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8、向下游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15万,但是我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只有10万,可以分成两张开吗? 答:不可以的。单辆车辆的销售价格高于最高开票限额,不允许开具多张同一车架号且数量小于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使用同一车辆识别号开具两张数量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高开票限额。 9、如果打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需要冲红重新开具吗? 答:如果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问题 问:我单位是一机动车销售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车辆既包含增值税免税车辆(如四轮拖拉机 三轮农用运输车等)又有非免税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或征收率”栏应该如何填写,是否均填写征收率4%? 答:贵公司在销售增值税免税车辆时可以在“税率或征收率”栏填写0%。 来源:安徽财税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