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费用扣除比例的通知 许地税发[2005]38号 2005-03-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旅游业经营状况,通过调查测算以及周边地区的执行标准,现确定我市旅游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费用扣除比例为80%,请认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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