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购买未取得产权的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辽地税财[2000]95号 2000-04-1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近来,有的市提出对只购买房屋使用权而未获得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征收房产税不够明确,现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已不在房屋开发公司的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使用房产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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