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人气: 时间:2020-11-06
摘要: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从税收管理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可以分为三类: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以及内部成本核算项目。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主要是以是否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流转税的应税行为为标准。不同的项目在申报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时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分类管理方法。

  (一)应税项目的凭证管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项目中,最主要的还是流转税应税项目,如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以及购进商品、原材料的成本等。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这是应税项目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要求。

  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货物、接受的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等笼统名称作为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如果发票不能详细填写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的,应附销售单位填写的明细货物清单。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假发票、普通收据、白条等不合法凭证,原则上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于纳税人支付给中国境外的佣金、技术服务费等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才能在税前扣除。对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作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二)非应税项目的凭证管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政府部门各项收费、基金、土地出让金等,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五险一费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其他非应税项目。纳税人在支付非应税项目时,一般都能取得对方开具的相关凭证,如财政收据、税收完税凭证、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等有效票据。因此,以依法取得的有效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在非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方面,存在问题比较少,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收取的租金等应税收入,应当以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得以财政收据等凭证申报扣除。

  (三)内部成本核算项目的凭证管理

  内部成本核算项目,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制造费用等的归集与分配。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大部分都是使用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入库单、领料单、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等。因此,这些内部自制凭证成为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部分税务干部对纳税人的自制凭证不够重视,没有深入核对凭证与事实是否符合,容易出现纳税人在成本核算上多转成本、多计工资等现象,甚至在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与稽查中都很少对生产成本进行深入调查核查。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后,工资薪金采取按实扣除的政策,如何加强纳税人的成本管理、维护企业所得税税基就显得更为重要,必须要加强对内部成本核算项目的凭证管理。制造业生产产品需要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商品流通企业商品在购置及领用环节都应当有附有内部管理部门出具的入库单、领用单等,不能直接以取得的发票作为成本扣除的凭证。在产品成本和制造费用等的计算分配环节,应当按照会计核算确定的办法

  四、税前扣除凭证的后续管理

  虽然可以按照上述分类管理的办法和要求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遇到纳税人存在申报税前扣除的凭证不符合规定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不予税前扣除。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和质量不断加强和提高的情况下,更需要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对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和处理,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合理解决存在问题。

  因此,在日常检查和稽查中,我们要妥善处理纳税人存在的“白条”问题。从白条的分布范围来看,有些在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出差补助费等,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力资费,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等;有些则存在于部分行业的特殊事项中,如饮食业农副产品的采购费,小型工厂在煤炭紧张时从个体商贩中采购支付的采购费,建筑业购买私人沙石辅料费用、支付个人渣土清场费,房地产业支付私人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我们认为有些项目或者是特殊事项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合理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费用合法、真实,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符合有关税前扣除标准。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出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重点掌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对于确实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殊事项,我们可以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核定办法来确定扣除金额。如饮食业在集贸市场购买的原材料、建筑业购买沙石私人辅料费用等等,核定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白条应有内部稽核签字;二是这些原材料金额在营业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实际工作中,有合法票据但不一定与事实相符,这些行为我们更难处理。我们可以尝试通过日常征管工作中积累的各种数据,如货物运输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建筑业沙石占建筑成本的比例等等,来逐步建立和完善税前扣除的指标体系,指导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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