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税地字[1990]69号 1990-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条失效。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中第一、二、三条失效。
一、[条款废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条款废止]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废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四、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0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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