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税地字[1990]69号 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2-21
摘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税地字[1990]69号        1990-02-21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二、[条款废止]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废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四、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0年2月21日

  附件:[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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