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小清河航运局所属各港口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46号 1994-05-18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小清河航运局所属各港口纳税地点问题,税改前省局曾特案规定在小清河航运局所在地集中缴纳。按照税改后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水路、航空、管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据此,省局意见: 一、对小清河航运局所属各港口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分别在其所在地缴纳。 二、考虑到税款的征收期及征管交接等具体情况,对其纳税地点的调整可自本年度第二季度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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