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经营农村卫生室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6]152号 1996-10-0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各地反映个人经营农村卫生室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应税项目的确定不太明确,给征税带来一定难度。为此,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经卫生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有制形式为集体,由个人经营的农村卫生室,其所得暂比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缴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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