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0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1998-0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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