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3]487号 2003-10-0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函[2010]38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本办法全文废止。
近据反映,在执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58号)文件时,部分地区对加油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些问题理解不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加油站(即指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均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的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在完成认定手续之前,加油站所发生的销售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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