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9-20
摘要: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法规方式进行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67号      1996-09-20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法规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法规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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