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67号 1996-09-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法规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法规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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