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2004]3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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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09-29
摘要: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税务所、征收分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全省统一的《陕西省XX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同时废止。
附件: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人 (收款方)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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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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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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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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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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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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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项 目 |
单价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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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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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票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附有关 证明材料 |
1、收款方单位(个人)证明,个人合法身份证件; |
2、付款方单位(个人)对所购物品或接受服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出具的书面证明; |
3、个人劳务金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只需提供以上两项证明,不需填写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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