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4]353号 2004-09-29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税务所、征收分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全省统一的《陕西省XX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同时废止。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暂分为手工票和电脑票两种,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使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取消手工票。手工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发票式样见《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样本》)。 三、个人提供劳务金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劳务服务项目、单位、金额书面证明,不需要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四、《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由省局统一式样,各地自行印制(式样附后)。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按照规定的式样制作。 六、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发票工作,建立代开发票台帐。同时,开票与征税环节应分岗作业,形成制约,相互监督。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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