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2004]3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9
摘要: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税务所、征收分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全省统一的《陕西省XX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4]353号      2004-09-29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税务所、征收分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全省统一的《陕西省XX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同时废止。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暂分为手工票和电脑票两种,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使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取消手工票。手工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发票式样见《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样本》)。

  三、个人提供劳务金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劳务服务项目、单位、金额书面证明,不需要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四、《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由省局统一式样,各地自行印制(式样附后)。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按照规定的式样制作。

  六、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发票工作,建立代开发票台帐。同时,开票与征税环节应分岗作业,形成制约,相互监督。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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