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4]18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0
摘要: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国税机关应与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交换一次征管信息,共同监控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4]183号      2004-12-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划分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年应纳税额(国税部门征收的税款,下同)标准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大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内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当按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内容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国税机关应与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交换一次征管信息,共同监控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四、各省辖市局负责对大型集贸市场进行重点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起重点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大型集贸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2005年起,应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报送《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表式见皖国税函〔2004〕69号)和主要做法,便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及时掌握重点集贸市场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