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9]189号 1999-09-1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条全文废止。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速公路徐水服务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市地税二函[1999]25号)政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禄发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属于省级收入,都应缴入省级金库。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禄发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省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三、上述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所得税仍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清理。1999年1月1日以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已缴入当地金库的,要调整为省级金库,不再退库。 四、禄发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或就地缴纳问题,待省直属征收局调查后上报省局再行批复。 有关单位应顾全大局,抓紧做好交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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