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129号 2006-05-3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各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 (一)负责办理消费税纳税人税种登记及变更的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新消费税政策的学习和理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费税税种登记及变更工作。对于同时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在做税种登记或变更时必须同时选择两项税率。例如粮食白酒,须选择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500毫升,比例税率20%。对于未按以上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的,应在本文下发以后,及时进行清理纠正,以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二)对于生产手表的纳税人,如其生产的手表单价未超过规定应征消费税标准的,暂不需要办理税种登记。 (三)5月1日后前来办理税种登记的新办消费税纳税人,因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有关内容已填写,不需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及《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暂不需要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五)对于以委托加工形式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二、关于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当月申报内容涉及消费税税款抵扣的,应先到管理科申请办理抵扣审核手续,申请时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征收前台工作人员在受理有税款抵扣的消费税纳税人申报时,如发现管理科未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的,应提醒纳税人到管理科进行审核。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档护肤护发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征收消费税,但对“高档护肤护发品”的具体范围尚未明确,需待总局明确后按规定执行。系统已对“护肤护发品”税目的有效期进行批量处理,纳税人不需前来申报。 三、关于后续管理 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人,不需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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