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国税函[2006]172号 2006-06-2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第二条“预征率暂定为0.7%,”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下称省公司)实行预征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省公司所属各市级分公司及省公司本部,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清算的方式。 (一)各市级分公司及省公司本部按月核算销售额,依据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资料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后,报省公司。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二)次年1月31日前,省公司应将各市级分公司及省公司本部全年的销售额、进项税额进行汇总,计算出全年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预征税额,计算出应补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应补税额为正数,省公司按照各市级分公司及省公司本部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应补税额;应补税额为负数,多交增值税额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二、[部分废止]根据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省公司本部、各市级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以就地入库。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即从7月份征期开始对6月份所属期税款实行预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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