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地[2006]531号 2006-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0月1日起第一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按印花税“三自”缴纳的原则贴花完税,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应监督其即时缴纳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