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联字[2007]2号 2007-03-13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和加强信息交换制度,确保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及时、准确。 二、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将全年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含《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代征清单》以及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于次年1月底前传送给主管国家税务局。 三、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也可直接抵缴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需由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退税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并于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抵税)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信息(含应退、已退和待退税额等)传送给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退税(抵税)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或直接抵缴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代征清单 2、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确认书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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