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还明确: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其损失后的余额。那么,个人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呢,笔者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规定叙述如下,供参考: 一、全部是独资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例如:居民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兴办了A、B、C三家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1—11月份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2万元、3.2万元和3.3万元。其年度汇算清缴时三个企业各自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三个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10+15=30万元。 三个企业年度各自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分别为: 三个企业各自应补缴的税额为: 二、独资、合伙兼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例如:假定上述居民甲又与居民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投资3万元,乙投资7万元,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投资比例确定。2011年1月份在预缴2010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时该企业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甲已预缴税款0.665万元,乙已预缴税款2.265万元;在汇算清缴时经过对各项因素调整后调增所得额3万元,其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如下: 合伙企业中居民甲应补缴税额=(12+3)÷10×3×30%―0.425―0.665=0.26万元。 2、四个企业汇总申报居民甲应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补缴税额=34.5×35%-0.675―2―3.2―3.3―0.665―1.275―0.26+0.925+0.375=2万元 此外,在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调整时应注意两点:一是依法准予扣除的投资者个人费用,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二是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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