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3]12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6-12
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大厅公布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对象、内容、程序、权限以及申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四)呆账损失的扣除

1、凡符合《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或股权可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2、纳税人应按每个贷款户形成的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分别申请核销呆账贷款。“每笔贷款呆账损失”是指截止到纳税人申请核销贷款呆账损失日,每个贷款户所需核销呆账损失的累计数。不得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手段,变相降低贷款呆账损失。

3、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应附报下列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

(1)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三),如实反映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形成呆账的过程及原因;借款人(担保人)破产、撤销或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及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财产受偿及变现情况;申报核销的呆账损失;主要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2)《呆(坏)账核销情况明细表》(附表四);

(3)法院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贷款的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借款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法院宣告借款人(担保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4)申报及确认债权的证明;由借款人(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5)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借款借据及利息核算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6)受偿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财产变现入账的发票及会计凭证。

4、审批权限

(1)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经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后,报省辖市国税局备案;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审批;1000万元以上,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后,报省国税局备案。

(2)城市商业银行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由县(市、区)局审核后,报省辖市国税局批准;500万元以上,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管理费的审批

1、管理费是指具备法人资格,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职能又无固定或经常性收入,或虽有固定经营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向下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提取(分摊)的管理费。

(1)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我省范围内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分摊)数额由省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分摊)数额由省辖市审批。未经批准提取(分摊)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提取。省辖市、省及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在此范围内实行定额下达、分级管理的办法。镇江市农村信用联社所需管理费,由其向镇江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省信用联社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审批;其他省辖市及省信用联社所需管理费由省国税局审批。

2、除另有规定外,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直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报告,详细说明申请提取管理费的理由及管理费增减情况说明;

(2)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

(3)总机构上年度及本年度《损益表》及其决算说明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明细表》(附表五)

(5)《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分摊明细表》(附表六)。

(6)申请提取管理费的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还需报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明细表》(附表七)。

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以公文形式下达执行。

(六)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立项审批。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项目应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 (申请) 审批表(附表八)

(2)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

(3)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及工业类集团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确认(鉴定)书或批准件。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后,逐级转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下达《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确认书》。

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2、技术开发费的抵扣

(1)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于年度终了后2 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2)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明细表》;

(3)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见附表九);

(4)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所属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省电力公司集中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抵扣事宜。

3、工业类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我省境内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由集团公司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该项目的立项、开发、预期目标、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具体计划;

(2) 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 (申请) 审批表

(3)省辖市局下达的《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确认书》

(4) 《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分摊明细表)(附表六)。

(七)折旧的审批。

1、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三),详细说明本企业所属行业及需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所属的状态,国外相同行业该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申请缩短的年限等,逐级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纳税人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规模生产的关键技术进行中间试验,其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应在年度终了前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三),详细说明研制开发的进展情况、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及中试设备的名称、用途及使用时间 ,并附报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确认书、设备购置发票等,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可在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3、企事业单位随同计算机(计算网络)购进的软件,凡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分别计算的,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单独购进的,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三),附报购置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两年。

4、对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需实行加速折旧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三),说明该项设备的名称、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适用范围(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填写)并附报设备购置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指双倍余额法和年数总和法)。

5、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超过50%的,其超过部分增提的折旧,应在年度终了前填报《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情况表》(附表十),详细说明新增固定资产情况、超比例的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八) 广告费的审批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其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需据实扣除或提高扣除比例的,应在年度终了前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表三),并附报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二)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

一、 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汇总表

二、 呆(坏)帐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备案表

三、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四、呆(坏)帐核销情况明细表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六、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分摊明细表

七、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八、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申请)审批表

九、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

十、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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