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奖金如何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之后领取的属于在职期间应补发的工资奖金也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平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补发的属于同一年度的奖金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但如果补发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奖金是否追索所属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申报所涉及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跟奖金所属期没有关系的。奖金实际发放的日期,是税款所属期,而税款所属期的下月则是该税款的申报期。即什么时候发放的,就什么时候计税,并按规定申报。不管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离退休人员补发在职期间的奖金,应在实际发放的当月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的费用包括基本减除费用和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因为离退休人员无需缴纳“三险一金”,所以一般不涉及专项扣除这一项。不过,在实务中,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后,一般没有所得,除非福利特别好的单位。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返聘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张某是大连一家外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将于今年10月退休,退休工资每月3000元。现张某与其原任职单位签订了返聘合同,返聘收入为每月4000元,同时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其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因此,张某每月取得的3000元退休工资应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张某返聘期间的任职性质同时符合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的各项条件,那么返聘期间每月取得的4000元返聘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同时符合,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伟舰 孙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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