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第四条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现结合案例,对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事项进行分析。 例如,A企业于2012年5月初次购买了1800元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同时支付技术维护费400元。假设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3年折旧,残值为零。 一、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2.2012年12月: 借:递延收益 350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企业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抵减的增值税2200元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同时,企业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350元以及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400元,按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A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0(2200-350-400)元。201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A企业应按该税控设备年折旧数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