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也是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准备将来也用于经营酒店业务。该栋房产净值穴即全部净资产雪价为2000万元。甲乙双方交易公允价为2500万元。在此房产交易过程中,如何使交易双方税负最低,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最低?
这种交易须分两步走 交易第一步:甲公司以评估价格为2500万元的房产进行投资,成立一个新的全资丙公司,也从事酒店经营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房产以700万元出资穴该房产只作价700万元,其余1800万元为资本公积雪,再以300万元现金出资给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办理该房产从甲至丙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用非货币形式资产穴房产雪投资于全资子公司丙,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甲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可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与丙公司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所以,该栋房产从甲公司过户到丙公司名下,丙公司不需缴纳契税。 交易第二步:完成该栋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将其在丙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交易第二步的税负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股权转让交易形式不需缴纳营业税,而且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各公司都没有资产增值或减值,所以,三家公司都不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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